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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新版“三定”方案隐含的20个细节变化和政策含义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杨畅经济与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03 12:27:06
  一、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传统议事协调机构出现了差异

  央行新版“三定方案”的表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变化之1: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变化之2:明确金融委秘书局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解读:根据2017年11月国务院通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定位,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而按照现行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而本次直接明确了金融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别列入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的“三定方案”,表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存在一定差异。例如2018年7月28日,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根据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有关安排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部部长兼任。但根据9月10日公布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科技部“三定方案”),并未给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

  二、央行主要职责的13点变化

  变化之3:对于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从“参与评估”转向了“牵头”

  (老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新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变化之4:新增“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对于法律法规从“起草”转变为“拟订”

  (老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新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变化之5:明确“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新增“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老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新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变化之6:新增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老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老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新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变化之7:新增“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取消了“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负责“国内金融市场跟踪”

  (老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新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变化之8:新增“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老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新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变化之9:新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老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新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变化之10:新增“金融科技”,“信息安全”变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老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新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变化之11:强化了“监督管理”,目标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老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新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变化之12:新增“反恐怖融资”

  (老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新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变化之13:新增了“全球经济金融治理”

  (老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新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变化之14:新增了“完成党中央交办任务”。

  (老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变化之15: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增加了“职能转变”内容。

  (新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职责无变化:

  (老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新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老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新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老十三)经理国库。

  (新十三)经理国库。

  (老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新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老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新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变化

  变化之16:取消货币政策二司;增设宏观审慎管理局;保卫局(二级局)由反洗钱局调整至货币金银局。

  变化之17:更加强调“研究立行”。跟上一版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的地位大幅前提。工作职责由“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转变为“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变化之18: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大幅度加强。由三个司局共同参与:

  货币政策司负责牵头宏观审慎评估;

  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金融稳定局负责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化之19:宏观审慎管理局是“局”不是“司”的差别。增加了“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变化之20:支付结算司大幅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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