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讯 “制定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提出建议称。 王景武表示,由于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实施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过程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威慑力不足以及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因此,他建议尽快提升2号令法律层级,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日常监管中全面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王景武建议,制定出台《条例》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提高立法层次,将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尽快推动制定、颁布《条例》,作为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提高对支付机构管理的权威和执行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法成本。香港地区将无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范围,新加坡规定违反支付体系监督法的支付机构将面临不超过2年的监禁。因此,《条例》应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同违规经营金额、违法所得等挂钩,按百分比进行处罚,且以较高者为准,加大司法惩治和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建立严格的民事和监管制裁措施,提高持牌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对支付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威慑。 三是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针对支付机构业务监管涉及面广的情况,补充细化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合作的条款。例如2016年,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家部委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工作成效显著。建议《条例》规定,在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公安、税务等部门间的支付机构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合力。 四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体现监管的前瞻性。在制定《条例》时,应积极借鉴、充分吸取国际立法经验。首先,制定更完善的监管条款,保证《条例》适应快速发展的支付市场,与时俱进规范引导业务发展。其次,充分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效率的关系,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支付业务创新。再者,充分考虑我国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和现有法律基础环境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态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条例》。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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