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题: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于文静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为何要开展两项制度百日行动?为何强调屠宰环节检测?为何要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杜绝屠宰环节成为病毒“扩增器” 问:为何要开展两项制度百日行动? 答: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要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 问:为何强调屠宰环节开展检测? 答:生猪屠宰企业作为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主体,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应尽的责任。屠宰厂(场)生产设施设备和环境一旦被污染,病毒更易长期存活,更易在生猪和猪肉产品中循环扩增,成为病毒的“储存器”“扩增器”。生猪屠宰厂(场)连接着生猪产销等上下游环节,便于“顺藤摸瓜”及时发现和追溯潜在风险。 相比其他环节,在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检测更容易采集样品,实现最大限度的检测覆盖面,结合临床和剖检情况综合判断。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屠宰厂(场)能够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 按规定补助扑杀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 问: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有何要求? 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农村部今年初发布公告,要求屠宰厂(场)实施非洲猪瘟检测,之后印发多个通知细化要求。 对检测的要求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取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生猪进场前以生猪运输车辆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 对检测结果应用的要求是:屠宰厂(场)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结果等信息。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按规定将阳性样品送样复检。复检为阴性的,可以恢复生产;复检为阳性的,要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48小时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所有屠宰企业最迟7月1日前开展检测 问:对屠宰企业自检期限有何要求? 答:农业农村部3月印发通知,根据屠宰企业屠宰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明确了开展自检的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展;年屠宰5万到10万头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 问:目前屠宰企业开展自检情况如何? 答:政策出台后,生猪屠宰企业积极完善检测设备、购买诊断试剂、配备检测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屠宰企业落实自检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购买仪器设备、诊断试剂自行实施,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实施,委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三种情形都符合要求。 截至4月22日,年屠宰10万头以上生猪的屠宰企业开展检测比例达98.49%,其余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年屠宰5万到10万头生猪的屠宰企业中,88.45%的企业已开展检测,基本可在5月1日前全部实现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下生猪的屠宰企业,48.93%的企业已实现自检。 加快落实官方兽医派驻 问:为何要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答: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监管,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相关规定,屠宰检疫内容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流程包括生猪进入屠宰厂(场、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没有开展自检的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目前,全国向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均派驻兽医,按标准测算,尚有一定人员缺口。下一步,对进度较慢的省份,我部将采取下发督办函、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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