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重组业绩承诺履行、商誉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 《重组指引》共六章六十四条,相较于深交所前期制定的并购重组业务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补齐规则短板,进一步完善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安排 第一,完善了内幕信息防控机制。设立专节规范内幕交易防控机制,要求上市公子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细化并购重组委会议停复牌安排,细化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停牌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明确终止筹划重组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 第四,强化重组实施的持续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重组业绩承诺履行、商誉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等情况进行充分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第五,增强重组监管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全链条”监管约束机制。 (二)适度简化整合,进一步提高规则针对性和便利性 第一,删减原重组停复牌相关规定。 第二,简化重组方案报送材料及披露要求,并引导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提交及披露重组报告书相关文件。 第三,对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给予适度弹性。 第四,优化重组“冷淡期”安排。对筹划重组停牌后又终止重组,或者披露重组方案后主动终止重组的,设置1个月“冷淡期”,对存在因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而终止重组的,设置相应的“冷淡期”。 第五,优化相关说明会机制。 第六,调整部分具体细化的操作性条款。 第七,简化与上位法规则相重复的部分条款。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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