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总部经济优势是上海吸引外来投资的强力“吸铁石”。日前,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就完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进行了研究,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在完善管理框架上已有所动作,于3月份下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重新规范了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开展,并明确了宏观审慎原则下的跨国公司资金池外债额度,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手续。 有市场专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7号文有助于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总部的集聚。作为企业的代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琨宗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独家采访时分享了他对新政的看法。 吴琨宗称,对企业而言,新规在外债额度和登记手续方面的突破将有助于企业进一步加强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本外币资金统一管理,企业便利性提高 上海总部经济正加快集聚,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上海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5家,累计达670家,新设外资研发中心15家,累计达441家,总部数量继续领先全国,一批“高能级”总部机构已扎根上海。 近日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并称,在优化认定标准、做好做强服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地区总部质量的提升、功能的发挥,对功能明显的企业要给予更多政策倾斜。要在提高投资便利度、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贸易和物流便利度、研发便利化等方面探索突破,进一步提升上海总部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跨境资金池可以说是在全球范围内高效管理资金的强有力工具,而新政的落地便利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新政对跨国企业境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吴琨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就意味着,大型跨国企业可以将海外子公司的人民币纳入资金池管理,这将更有利于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集中管理境内外公司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就在几日前,德意志银行携手德尔福科技,完成了其首笔外管局新规下人民币外债集中管理交易。根据新规,德意志银行为德尔福科技开设了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集中其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以及资本性支出及营运资金管理。通过该账户,德尔福科技得以充分利用其境外流动性现金,并集中管理汇率风险。 一位市场专业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新政在宏观审慎原则下大步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入池将显著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同时为跨境资金流动提供内生的稳定器。 而在减少汇率成本方面,吴琨宗对记者表示:“人民币入池对公司汇兑成本的影响,还是要看境外机构对人民币结算的需求,公司也在加大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力度。” 在提高便利的同时,资金集中运营也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总部需要掌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在决策上具有相对统一性,这就给总部的管理带来更多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履行跨国企业总部的职责,是企业总部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吴琨宗表示。 另外,跨国企业在资金池设立方面,7号文同此前要求基本相同,只要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根据经营需要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如具备真实业务需求、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等。 在资金入池、出池的使用上,7号文的主要变化是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外债账户的划入和划出;同时,和原规定类似,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扩大外债额度,简化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7号文同时明确了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上限,即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在集中额度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据了解,原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36号文”)是比例自律外债模式,外债额度是1倍净资产,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而新政后,外债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提高至2,且无资产负债率要求,有利于企业可更加有效的统筹管理境内外集团资金,更好的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吴琨宗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公司近期申请的外债额度、放款额度已获得批准,额度的扩大更利于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比如公司想建立一个海外钢铁基地,在相关的监管政策下,在公司获批的额度内,可以调配公司各种资源来支持项目建设,可比较资金池中境内境外的资金成本,看哪个更经济就用哪个,无需再来回兑换,节约成本。” 吴琨宗还提到,跨境资金池本身也可帮助企业在境外举债时提供增信。他解释道,如果单单以海外公司的名义举债,那么海外公司信用评级理论上相对较低,有了跨境资金池,公司总部可以在风险可控之下提供资金支持,,海外子公司在资金上没有后顾之忧,此举可提高海外公司的信用评级。“这样算下来,一次发债成本大概可降低10到20个bp。”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新政,外债额度的计算是基于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而非注册资本。在吴琨宗看来,这体现了监管层面对企业总体风险的把控,因为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净资产关系密切。 除了额度扩大外,7号文的另一亮点还在于大幅简化了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即主办企业无需再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只需一次性外债登记,大幅提升跨国公司开展境内境外资金资源共享的便利,实现在一定额度内的境内外资金自由调配。 对此,企业的直观感受在于,吴琨宗称,新政出台前公司需要按照每个成员单位进行额度、币种的分别登记或变更管理;新政出台后,工作量大幅减少,只需根据经备案的额度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境外放款登记。 他还表示,公司只花了一周的时间便获得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的业务办理也更为方便。根据新规,在获得备案通知书后,合作银行及时提出了注销公司国际主账户的要求,将跨境资金池合作银行的账户由7个缩减到4个,为公司管理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银行账户的管理效率。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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