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于今年两会上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在对外开放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方面将进一步加快加强。 6月30日,中国同时对外发布了两张代表未来开放方向的负面清单;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外界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期待加大。从以往经验来看,对于有市场准入需求的外资企业来说,开放并不必然意味着能够顺畅地开展业务。不仅外资,中国民企也同样面临着各个行业的隐性壁垒,即行业准入许可,这种许可申请的门槛往往很高,也就意味着,允许准入并非意味着准许经营。 对于这种情况,中央决策层和相关部门其实三番五次强调,要破除各种隐性壁垒,建立竞争中性原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明年1月即将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措施,在接下来半年,应如何研判这些开放措施能真正落地、并成为可操作的措施? 隐性壁垒待突破 隐性壁垒到底是什么?负面清单主要管股权和高管要求,理论上说,负面清单一旦公布,这部分内容就可以落实开放。但实际上,即便大门打开,这些企业可能依然面临行业许可或资质的问题。 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达17.8%。 此外,同期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修改45条。 本次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列入头条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领域,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这一条,之前已在上海自贸区试验,目前通过负面清单直接推广到全国。这也是中国首次对外资全面开放油气上游领域。英国石油公司(BP)、壳牌、道达尔等国际石油公司对此都表示欢迎。 不过,外资要想真正在中国独立勘探开发油气资源,也需要行业监管部门的准入,即油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及流转政策。如果没有这些配套细则,外资也无法实质性经营。积极鼓励外资在华勘探开发,有助于提高中国的油气自给率,此前也有类似的文件,但核心问题一直没突破。 金融领域也不例外。虽然金融开放的相关举措一直在推,但一位私募资深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金融市场很多管制领域的隐性壁垒很高,并非针对外资。例如,地方国企的融资上市一般优先本地金融国企,央企则优先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地方民企融资上市的金融机构,常常也由政府指派。 但也不乏乐观者,一位协助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律师认为,这些措施之前在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单独对港资开放过,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上有过相应的申请,因此有开放的基础;此外,中国金融市场收益预期在全球还有一定优势,外资大概率乐意试水。 另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的乐观之处在于,过去几年,涉及债券的几条都已经做了,而且未来,开放的力度还会加大。 外资及民企应该如何应对 隐性壁垒的背后,是开放与改革配合、多部门协调以及政策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合起来构成了营商环境。在负面清单公布之后,外资及民营企业需要关注的实际上是营商环境的改善情况。 例如,中国欧盟商会的统计表明,15%的成员所遭遇的壁垒存在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或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但30%成员遭遇到的实际是间接壁垒,即复杂的行政审批流程以及获得运营资质的困难。这些壁垒给受影响的企业带来了成本压力,大概有1/3受影响的欧盟商会成员称因此失去10%~25%的年度营收机会。 这同时也是《外商投资法》后续规章制度如此受期待的原因。 作为一个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在自贸区负面清单中还有括号,内容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出的“国民待遇例外”。这些都是解决隐性壁垒和许可的实质性开放措施。 多渠道的核心信息显示,目前司法部、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各类调研,以制定出相应的后续规章制度,对《外商投资法》进行落实。这些规章落地的节奏,也需要结合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这些措施可能会在今年10月之后有突破性的落地进展。 监管风险仍需考虑 对于投资人而言,一些与开放相对应的风险也需要考虑。 《外商投资法》规定,年底之前明确要出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等。此外,今年的立法计划中也包含了《出口管制法》。这都表明,与以往相比,监管将迎来更为复杂的时期。 这其中,“不可靠实体清单”便是在《出口管制法》尚未出台之前的一个信号。5月3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一场小范围发布会上称,该制度是依据《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将那些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实体实施封锁、断供或其他歧视性措施,对中国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外国法人、组织或个人列入其中。 其最新表态是,“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正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将于近期发布。 “近期”究竟是什么时候?这应该与中国所涉的国际经贸谈判进展有关。由于中国与一些国家的结构性矛盾可能需要历时较久,这些谈判也需要结合下半年重要领导人的访问来看。 今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布鲁塞尔欧洲理事会总部同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共同主持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 整个联合声明从文本上看,涵盖了双边关系、全球挑战与治理、外交与安全政策等24条内容;从技术角度看,包括了此前舆论热议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WTO改革、竞争政策、5G、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等多项内容。 技术层面,一位在日内瓦国际经贸谈判圈的核心人士对记者表示,联合声明的关键是同意加强产业补贴国际规则的讨论,而这也是首次在中欧联合声明中纳入这个表述。WTO改革和产业补贴,两者是互相关联的。 6月17日,第十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在伦敦举行,中英之间也达成多项扩大开放的协议。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7月2日,欧盟下届领导人人选出炉;7月24日,鲍里斯·约翰逊正式接任特蕾莎·梅,成为英国新一任首相。这些新领导人上任后,对之前签署协议的态度,都需要综合考虑。 结合了以上因素之后,才能判断不可靠实体清单最终出台的时间和内容。 对于投资者来说,不确定性是影响决策的最大因素,短期内(1年内)尤其需要小心避开那些可能被列入不靠谱清单的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例如,联邦快递、汇丰银行及断供华为所涉的ICT企业,都有可能属于上述之列。 知情人士透露,已有中国合作方出于避险考虑,主动中断了与上述一些企业原有的合作。伴随中方调查进展,将来可能还会有企业涉及,投资者和中国企业需要对此类企业的合作尤其谨慎。 长期来看,除了华为等被美国制裁所涉的外资银行和ICT企业,对全球其他的相关企业而言,可能反倒是加大对华投资的良机。比如,德国、英国等相关国家在半导体产业链上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可以作为美国产品的替代,加大对中国市场的投入。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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