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否决科创板IPO注册,其意义远远超过了被否企业被否原因的本身。当然,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企业成为了科创板注册被否第一案也很重要,但更耐人寻味的是,企业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并不是在进入到注册环节才被发现的,而是受理后就已经被发现了。 ?证监会、上交所对否决产生分歧从4月3日获受理到8月30日被否决,历时149天经历了4轮问询和回复,其中,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调整,是科创板审核环节所提及的第一个问题,上交所和证监会对这一问题在定性上的看法显然有所不同,一个只问不否,一个则认为问题已经严重到足以否决的程度。第二个否决原因是股权权属问题,究竟是股权代持还是股权转让,也是在三问三复之下,最后才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的形式尘埃落定。可见,科创板在问询环节虽也尽量力求周详了,可以依然没有在最后一道审核环节把住关,而是如此轻易的就放了一马,让在涉及重大股权归属和会计处理问题上不仅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没有按规定如实进行信息披露的对象含糊得以闯关。与其说这是上交所对于问询不够认真,不如说是其在对注册制的理解上有可能还存在某种重大的差错,而对此,证监会显然是有不同看法的。目前,在IPO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的情况下,证监会虽仍然保留了注册环节的最后审批权,但不过多干预交易所独立行使审核权利的同时,也不可能形同虚设走过场。必要时行使否决权,不是恋权情结,而是尽职尽责的表现。当然,对于被否企业,证监会也显示了开放式的民主姿态,证监会明确表示,如果有异议,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对于其重新申请上市的门也没有关上,不过至少是在6个月之后了。如果只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瑕疵,不要说被否企业有意见可申辩,科创板在问询后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也是可以理解的,对此证监会也没有必要过于吹毛求疵。但问题是,上交所在问询环节和证监会在注册登记环节既然都关注到了同样的问题,为何在符不符合上市条件上却产生了迥然不同的判断性分歧,说是技术性的小分歧,不如说是事关注册制审核是不是也可以行驶否决权的大问题更为贴切。上交所是不是也有将注册制误认为可以不审而行的想法呢?否则,为何在问询环节不惜反反复复事无巨细地问,却在审核环节一概都是100% 过会,以为只要在问询环节,被问询对象哑口无言,自惭形秽的问题企业就会有主动撤单的想法虽然听起来似乎不无道理,实践中也确实曾经有所斩获,但问询毕竟不能代替审核,不审也不是注册制的应有之义。?注册制的原则并非是不审?某种意义上,首例注册环节的否决,即可以说是证监会对片面追求100%过会率的纠错和补漏,也是对科创板目前所有可能存在的注册制的错误理解所敲响的一记醒钟。注册制不是不审,这个观点说了很久,但一提及注册制,那种将注册制误认为是可以不审的想法就会轻而易举的抬头,科创板虽然一马当先开始试点注册制,但如果把问询逼撤单和100%过会率当成注册制,那这样的注册制模式是不是值得复制、值得推广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就此而言,上述企业在成功闯关科创板的问询审核后最终不得不折戟沉沙于注册关,这一事件的意义之深远则远远超过了其事件的本身。这明确告诉了市场,100%过会率不是注册制所追求的市场化目标,注册制的市场化意义,并不在于是否可以对闯关者给予更多的包容,也不在于是否可以用问询逼退的方法代替审核否决,更不在于100%的过会率,而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并不真正具备符合市场所期望的质量条件、可持续的成长性和业绩回报能力,那不要说一开始就根本不应该指望以冒险闯关的方式发行上市,即使上得了市,早晚也难逃被退市的命运。?而欺诈上市者,不仅应被强制退市,且还应必须启动回购。与此同时,也要再次向人们重申注册制不等于不审的道理,闯关者能否闯过问询审核关不说,即使过五关斩六将也未必闯得过注册关。如果说100%过会率在某种意义上不啻对注册制也可以不审而行之主张的默示同意,那么,科创板首例注册的被否,则不妨也可以说就是对注册制并非不审原则的一种明示。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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