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观察界7月6日讯(记者 吴高山)
就在刚下发的“最严厉的地方网贷监管细则“的争论热火朝天之际,深圳再出新动作。7月5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简称“互金协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常用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连发三条指引,对网贷借款、债权转让、借款协议的内容和主要条款,进行详细约定。这三条指引分别是《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P2P评论注意到,在《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明确规定了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 同时,在《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指出,出借人应声明其为合格投资者,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已充分理解协议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网贷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而借款人则应对自身有与借款匹配的还款能力,按约定还款、借款项目真实合法、按约定使用借贷资金、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进行承诺。 此外,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在借款协议首页声明备案登记不构成对其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并保证签订协议前已揭示相关风险等。借款协议对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等进行约定,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 《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则对债权转让协议应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要求截至债权转让生效日之前,原借款协议中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均得到适当的遵守及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应对转让方、受让方及网贷机构构成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应设风险提示条款,对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要求,网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将相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此外,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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