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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银行卷入11亿诈骗案:租账户刻公章,买通内部人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投资观察界            发布时间:2017-07-07 23:30:48

投资观察界7月7日讯(记者:孟杰)
      空壳公司”、租用银行同业账户、私刻几枚“萝卜章”,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便从银行成功“套取”11亿元资金。此案将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卷入其中。导致至少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官司之多、链条之复杂,令人咋舌。

将民生、兴业、宁波、平安、苏州等9家银行玩弄于鼓掌中,并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成功“套取”11亿资金的犯罪团伙,以交叉、复杂的作案手法不仅在曲折烧脑的事件本身中绕来绕去,连真相大白后回顾这起刑事民事的起因也让人费劲脑筋。

这桩至少导致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仅法院的受理费就达到五十万元至两百万元起的票据案件,目前已至少引发了两地警方的介入。而事件的轨迹也是按照计划有条不紊的实行,可以说是场精心策划的圈套:盘下“空壳公司”、租用银行的同业账户、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再私刻几枚“萝卜章”。

买下空壳公司,租下两个银行对公账户

这起案件的核心“作案工具”是一种叫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其原理简而言之为:当A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B公司支付一笔钱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现金时,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上,要注明到期兑付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样式,图片来源:会计师网

收到这张汇票的B公司,如果急于变现,可将其折价后,转让让给其他公司或者银行,这叫“贴现”。实际操作中,一张汇票可能在多个公司,或多家银行间流转,“层层贴现”。汇票的最终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A公司兑付款项。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上,也由此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寻找票据、联系贴现业务的票据中介及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中介费用。

“浙江杭州是票据中介集中的一个大本营,他们的力量,经常可以左右票据市场的定价,包括盈利与否。”从事票据业务的人士,向本文作者介绍。

生于1982年,家住杭州的浙江金华人季铭铭,就是这样一个票据中介。

知情者介绍,2015年4月,季铭铭、展猛以仅仅5万多元的代价,从王加明、黄泉永手中受让了杭州汉康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季铭铭占股20%,展猛占股80%。

而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汉康公司纳税总额仅有1200余元,并且自季铭铭接手之后,再无任何纳税。

“季铭铭收购汉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票据的生意”。上述知情人士称。

盘下空壳公司,只是季铭铭等人谋划的第一步

两家位于偏远边陲之地的村镇银行——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的从江明月村镇银行(下称从江村镇银行),及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下称库车村镇银行),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这两家银行均在其他银行开设了自己的对公账户。

季铭铭分别租下了这两家银行的对公账户,价格均为每月200万元。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向从江村镇银行及库车村镇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未获回复。

而知情人士介绍,与季铭铭共同谋划,租下这两家银行账户的,还有一位他的“合作伙伴”——孙占新。

孙占新,1978年生,河北张家口人。

2015年3月,孙占新独资注册成立了杭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杭厦国际),并任法定代表人,季铭铭为公司的监事。

搞定民生银行内部人——资金中转在此完成

在季铭铭、孙占新之外,还有一位银行内部人士,也成为他们的重要“合作伙伴”——那就是生于1981年,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的姚东。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3年9月,获得银监部门批准开业。

如后所述,这两起总涉案11亿元的票据案,在其资金的周转过程中,核心中转站即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2015年7月1日,杭州汉康公司签发了6张金额均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贸易公司)。杭州汉康公司为这6亿元票据的承兑人,其开户银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到兑付期日均为2016年1月1日。

中航国运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万春贺买下。此外,万春贺也与孙占新一道,每人持股50%,成立了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科贸公司)。

知情人介绍,无论是中航国运贸易公司,还是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其实都是孙占新用来“倒票”(买卖票据)的公司。

这6亿元票据签发之后,开始了连环的“背书”转让,最后落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不过,后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又将其中的3亿元票据,“背书”转让回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见下图)

于是,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成了这6亿元票据的最后“背书”者,两者分别持有3亿元。

所谓“背书”,《票据法》界定为“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并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界人士称,“合乎监管规定”的交易,理应这么进行: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时,应将票面款项扣除“过桥费”(即手续费、利润等)后支付给前手。

然而,交易记录显示,在这个交易中的前面环节,层层“倒票”并没有真实的现金流转,只是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这两个最终的持票人手中时,才向各自的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扣除“过桥费”后分别支付了对应3亿元票据的资金。

交易记录亦显示:这一系列涉及到八九个环节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都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同一天。

多家银行被卷入其中

按照常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在扣除自己的“过桥费”后,将对应这6亿元票据的现金,打给库车村镇银行了。

但是,这时候,“蹊跷”发生了。

7月2日,即转让第二天,库车村镇银行作为乙方(卖出方),与甲方(买入方)内蒙古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将这6张汇票,转给后者。

但实际上,如前所述,这6张汇票,已经通过“背书”的方式,层层转让,到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手中。

“季铭铭、孙占新,通过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知情人士介绍。

在7月2日同一天里,通过层层转贴现,这6亿元票据,到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手中。(见下图)

然后,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最终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到了库车村镇银行手里。

为什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明知这6亿元票据已在7月1日“背书”转让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手中,还要“张罗”多家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一位参与这项交易的银行界人士表示,“民生银行的解释是,他们与库车村镇银行之间‘地位不对等’,双方体量差距过大,所以需要找几家银行‘过桥’,才能把资金,打到库车村镇银行的账户上。”

部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也提到了类似的信息,当事银行之一——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称:

这些“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而促成这一交易的“关键人士”,就是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季铭铭与姚东相识,他们共同策划、完成了这套复杂的交易。姚东也涉嫌从季铭铭等人手中收取了巨额的“好处费”。对此,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亦向民生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2015年7月6日,四天之后,季铭铭等人如法炮制。杭州汉康公司又签发了另外5张共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些票据通过层层背书转让最终到达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见下图)

7月7日,季铭铭、孙占新等,故技重施,以从江村镇银行为起点,通过各家银行的层层转让,这5亿元票据,最终“转到”了民生银行珠海分行手中。(见下图)

7月7日这一天,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票据对应的资金最终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到了从江村镇银行手中。

根据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在海南省高院法庭上提交的证言,这一系列交易的发起、路径,及参与交易的各家银行,都是由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确定的。

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介绍,在这笔5亿元票据的“生意”中,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涉嫌从季铭铭等人处,收取“好处费”200万元。

票据到期钱却兑付不了

由于季铭铭、孙占新已经租下了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的对公账户,上述票据金额扣除“过桥费”获得的10亿多元的资金,进入两家银行的账户后,迅速被二人转移到其他的账户里。

知情者介绍,这些已为季铭铭、孙占新“自由支配”的资金,一部分是“还旧债”、“补窟窿”。

2015年夏天的“股灾”之前,季铭铭曾从河北的廊坊银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结果“亏损4亿余元”。季铭铭拿这套取的10亿多元资金,一部分就来还了廊坊银行的借款。

具有讽刺性的是,季铭铭、孙占新还有3亿元的资金,后来被北京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同样以票据之名所“骗取”,为此他们向北京警方报案。2016年11月,北京警方以该医疗设备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也显示,在这些票据“过桥”中曾经出现,并且为孙占新持股的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也向这家医疗设备公司,发起了票据追索的民事诉讼。

2016年1月1日、6日,第一批6亿元票据,与第二批5亿元票据,相继到期。

通过背书转让获得这11亿元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开始向出票人汉康公司兑现票据,但被拒绝。

同年2月1日,汉康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无法联系上(汉康公司)单位负责人,(汉康公司)单位账户余额不足”。

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的第二天,汉康公司兑付了1亿元。

几天之后,即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甲方)出面,与汉康公司(乙方)、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季铭铭(丁方)、孙占新(戊方),签订了编号为MSS201601号的《还款协议》。

这份《还款协议》约定:

“鉴于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乙方(汉康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并为乙方票据背书,乙方获得资金,甲方在票据到期后陆续对持票人付款,甲方成为实际付款人。现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甲乙方票据关系明确为普通民事欠款关系,丙丁戊方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为债权人,乙丙丁戊方为债务人。

汉康公司(乙方)与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由于季铭铭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941)的前十大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季铭铭,就这1000万股证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中航国运科贸公司持有的在此案之外的另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也转让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此外,季铭铭、孙占新等人拥有的云南省石屏县范柏寨铅矿的采矿权,也质押给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季铭铭、孙占新等人还是有一定的资产,他们虽然用票据的途径,‘套取’银行的资金,其实质一开始并非是纯粹骗钱来挥霍。其本来的意图,可能是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用来进行投资,或者投机——在这11亿元里,其全部的资金成本,包括票据贴现的利率,租用账户的成本,行贿的成本等等,加起来,不会超过10%(年利率),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相当低廉的。”一位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

银行交叉、连环诉讼开始

上述《还款协议》约定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然而涉案的银行等不及了。在还款截止日前几个月,一场连环诉讼开始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起诉了它的“前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并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列为第二被告。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也起诉其“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同样起诉了其他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之间,是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规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作为‘前手’,对票据的兑付清偿有明确的责任,所以这两起官司,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必输无疑。”一位参与案情的司法界人士介绍。

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向库车村镇银行,以及从江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索这11亿元的资金。

但是,民生银行却依据所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向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转让路径,当时“卖”给其票据的“卖家”——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有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分析,“如果依据背书转让,起诉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肯定会赢。但是这两家村镇银行,体量太小,注册资本都只有几千万元,不可能有能力来进行11亿元的赔偿”。

随后,按照这两起票据案各自层层转贴的路径,连环诉讼随之引发。

这些案件的法院受理费,每一审,少则50多万元,多则200多万元。

季铭铭、孙占新,在2017年年初,已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迄至2017年6月底,11亿元票据里他们兑付的现金,只有约2.5亿元;同时被批捕的,还有涉嫌巨额受贿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至于对外出租账户的两家银行——从江村镇银行、库车村镇银行,则分别在2016年7月、2017年2月,更换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这桩“刑事民事”交叉、复杂异常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了结;各家参与机构,最终将承担多少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季铭铭、孙占新、姚东等人,最终将受到何种惩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银票据大案为何频发?

银监会办公厅日前内部通报了近期对于同业票据业务的检查结果,点名存在五大问题: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分支机构违规对外签署合同、违规保管实物票据、违规开立同业账户、违规进行资金划付。

该通报称,2016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票据业务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主要反映出部分机构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票据业务风险管理薄弱。

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而同业票据业务是指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今年以来爆发的票据案件大多发生在同业环节,而非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票据直贴业务,所以这份文件专门针对同业票据业务进行通报。

据公开资料,今年爆发的票据案件涉及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天津银行、宁波银行、广发银行等。今年以来,央行、银监会就多次就票据业务问题要求展开自查或排查。

根据通报,银监会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问题一,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总行专营部门违规进行转授权,委托分支机构代理开展非操作性事项。

2014年5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银监办发[2014]140号,下称“140号文”),要求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业务权限上收至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在2016年4月18日下发的《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6]90号,下称“沪90号文”)中,更是对同业业务和分支机构的违规转授权进行具体规定。具体而言,某银行在沪分行,除接受总行同业专营部门委托,代理其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之外,不得开展任何同业业务项下的相关活动,也不得与总行在沪非持牌机构等非本机构管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二,分支机构违规对外签署合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开展业务时,使用分支机构公章、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由分支机构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该问题同问题一,也是严格落实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度,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问题三,违规保管实物票据。银监会发现:未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双方未在交易一方营业场所内逐张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导致票据提前出库,票据资金同时悬空。

2016年5月3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下称“126号文”)也强调了上述问题。沪90号文中更是要求上海各银行要对所有票据开包检查,严禁通过中介等非交易对手人员送票、取票。

未对票据进行审验也是导致年初多起爆发的“一票多卖”的原因。据公开资料,今年爆发的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案、中信银行9.69亿票据案以及天津银行7.86亿票据案可能就是这样的问题。

大致过程是,比如,A银行以卖出回购方式与B银行(买入反售)做了一笔1个月的纸质票据转贴现业务。按理来说A银行应将票据交给B银行保管1个月。但A银行为了获取更多资金,没有把票交给A银行或者提前取出,将同一批票据卖出回购给C银行(买入反售)2个星期。那么,如果交易到期后,A银行未能及时回款赎回票据,就会发生违约导致案发。

一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解释,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较好,许多票据中介铤而走险,通过一票多卖的方式获取更多短期资金流入股市,但是随着股市下跌,这些钱无法回本,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问题四,违规开立同业账户。开户银行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导致不法分子冒充银行人员,利用虚假资料,开立虚假账户进行同业业务往来。

因为许多中小银行没有能力开发系统接入央行的电票系统,所以使用大银行提供的央行电票代理接入系统,但是因为开立同业户核实不严,导致了虚假账户的同业往来。

近期爆发的首起电票大案,据业内人士分析,就存在同业户开立审核不严的问题。

问题五,违规进行资金划付。

票据转入行未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导致资金流入由票据中介掌控的票据转出行在第三方银行开立的账户。

126号文中与沪90号文都对曾提到严格要求资金划付。

该通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140号文”,“126号文”中要求,银行要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中自查同业票据业务,各地银监局也要加大检查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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