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8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该《意见》共22条,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等五个环节。 它一方面表明最高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坚定司法决心; 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实体经济营商环境仍有不少司法问题需要解决,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商业环境,亟需司法部门更加发力。 而且,综观《意见》全部内容,呈现的亮点不少,但最为耀眼的亮点由集中在“两严”上: 第一,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这两点集中反映了《意见》的执法真实要义,抓住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司法要害,更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营造实体经济有利营商环境的急切期盼。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我国司法机构在为实体经济营造有利营商法治环境上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心血,全社会营商秩序和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但要看到现实仍不尽人意,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现象大有人在,逃废债行为比比皆是,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依然严峻。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过去五年,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就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另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近发布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的主因是企业骗贷行为所致。这足以表明当前我国企业不讲诚信、逃废债务行为仍然相当猖獗,已到令人怵目惊心地步。 有人曾把“失信”比喻社会正常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其实一点也不为过,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曾因企业逃废债等行为泛滥,让社会各界饱尝了苦果。若仍由企业及个人逃废债失信行为蔓延,其危险相当严重: 一是会加剧银行信贷违约风险,给金融安全埋下较大隐患,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暴发的危险; 二是会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导致银行与企业或个人离心离德,也会让银行更加失去支持实体经济的信心; 三是更加不利于实体经济优良营商环境的形成,由于失信企业逃废掉的债务的表面上虽是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但实质上丢失的却是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品质,让所有企业为失信企业的行为“买单”,使实体经济生存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更会使企业融资贵、融资难成无解难题。 而且,当前我国经济整体生气虽有所恢复,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走出低俗;尤其还有大量中小微实体经济依然没有摆脱困境,如果营商环境没有从法治高度上予以彻底净化,那就真的会倒在艰难复杂的营商环境里,最后会被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埋葬。 同时,我国推行“双创”经济战略,更需优良的营商环境来哺育;加之国家实施“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及系列国家级新区、特区建设等等,都离不开优良的营商环境;否则,这些经济战略实施将面临很大阻力,也难取得实质效果;且新区、特区建设也将陷入裹足不前状态。 显然,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无异于一场“及时雨”,既能对目前各种逃废债失信行为起到较强法律震慑力,也能进一步优化我国实体经济营商环境。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很好地落实《意见》,让其真正发挥惩戒社会失信行为的实效,还须从三方面努力: 首先,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从小孩抓起,将诚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通过一、两代人的努力,真正扭转社会失信风气。 其次,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全社会一切资源,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社会诚信基石,为全社会守信提供保障。 再次,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形成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惩戒大格局,推动社会诚信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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