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个月后,5月4日,CDR发行与交易细则出炉,这也意味着CDR的推进工作进入实操落地阶段。业内人士分析指出,CDR落地渐近,海外独角兽企业回A预期升温。 催变A股市场结构 5月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CDR的发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做出全面安排。在业内人士看来,CDR落地后有望进一步优化A股市场结构。 北京商报记者在查阅目前A股上市公司市值排行榜后发现,截至5月6日,总市值在200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共有34家,按行业来看,多为银行、券商、石油、石化等传统行业公司。诸如,总市值在前五位的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石油、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我国经济通过改革转型,新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占比逐年提高,但新经济企业在A股中占比较少。比如电商,现在几乎已经压倒性地超过了传统零售,成为推动消费最大的一个力量。而网络支付以及人工智能等这些代表新经济的产业,也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但是在A股资本市场上,仍然是以金融、地产、石油、石化、周期、消费等传统行业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值。新经济板块在A股市场的占比,远低于在GDP中的占比。因为各种原因,过去A股错失了很多科技龙头企业。”杨德龙如是说。 CDR正式落地之后,一批新经济企业将涌入A股,届时,将为A股注入新经济企业活力。“CDR落地将使得A股市场结构更加合理,同时可以更好地为新经济企业服务。”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如是分析。杨德龙认为,从大的方向来看,新经济板块将来肯定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而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国内上市,势必会改变A股现有的市值结构,新经济板块的占比会大大提升。 上述券商人士进一步表示,CDR将为一些优质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融资提供渠道。随着中概股逐步回归,市场的资金将流向质地更好的CDR,A股中将会有更多的真独角兽企业。届时,A股科技股中估值和盈利不相匹配的假独角兽企业将受到冲击。广发证券在此前发布的研报中亦指出,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会进一步增加A股成长股的分化。该研报认为,新经济龙头更受青睐,估值与基本面不匹配的成长股会面临压力。 独角兽回A预期升温 随着《若干意见》、《管理办法》相继出炉,CDR落地的时间表也进入倒计时阶段。与此同时,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的预期进一步升温。 根据工作程序,CDR《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相关人士分析指出,征求意见完成后,将在进行必要修改且完成相应程序后发布实施。另有消息指出,除CDR《管理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CDR《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待CDR《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适格主体最快可在一个多月后申请发行CDR。 根据此前《若干意见》规定,CDR试点企业行业范围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七大行业。同时对于试点企业的市值、估值等《若干意见》给予了划定。明确试点企业包括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该类企业回归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另外,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此类企业需要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彼时,新时代证券在研报中指出,当前,尚未在境内外上市、估值超过200亿元的独角兽企业包括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小米等约29家。在境外上市且符合试点企业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约5家,包括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腾讯等。 证监会最新下发的《管理办法》对CDR发行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具体来看,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七大条件。 5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阿里巴巴首席财务官(CFO)武卫表示,正“非常积极”地研究中国存托凭证(CDR)。这也让首批回A的独角兽企业备受市场关注。杨德龙认为,新经济企业回归,一方面,让国内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到这些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有可能由于估值偏高,或者是发行的股份过多,对A股的资金面产生一定的冲击。所以,对于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归国内,不能盲目地去追逐,而是要看它的发行价是否合理,它未来是否还有成长性。 再融资等细节引关注 从此次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内容来看,除明确CDR发行条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外,关于CDR再融资、存托人存托资质等细节性的问题也引发市场关注。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安排。其中,存托人资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资质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CDR对于券商的影响,广发证券认为,A股CDR的发行主要增厚头部券商的净利润,证券行业集中度正持续提升,且在围绕机构业务创新发展的中长期逻辑下,头部券商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担任CDR保荐人不得兼任存托人。另外,企业发行CDR后,可在A股获得再融资权利,享受上市公司待遇。《管理办法》显示,存托凭证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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