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观察界7月28日讯(记者:王玲) 7月28日,人社部召开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 在提供给媒体的资料中,人社部公布了社会保险的最新工作进展。截至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8.96亿人、10.69亿人、1.83亿人、2.21亿人、1.86亿人。 上半年,五项基金总收入为3.14万亿元,同比增长28.8%,总支出为2.47万亿元,同比增长23.8%。 下一步,人社部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改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策。出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的统计数据,2016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 9765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 1993 亿元),个人账户积累5200亿元。 近年来,对资金沉淀过多的个人账户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随后,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均再次强调要“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地方早已着手拓宽医保个人账户的用途,包括购买商业保险、为亲属等支付医保费用等。2015年起,重庆就允许参保人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还可用于参加重庆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去年10月起,天津市按照统帐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今年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家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家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自行出资购买。 今年开始,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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