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首席研究员高鹏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的11号文件非常及时,非常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激活民间资本、鼓励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对于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加快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四板市场发展 2008年以来,为了探索拓展中小微企业股本融资渠道,各地陆续批设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2011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38号文”)和2012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运行的底线要求。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的角度,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间接提出了规范要求。 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是首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写入国家文件。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这是首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以来,国务院多个文件都提到了要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确实起到了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共有1.74万家,展示企业共有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新三板与四板市场合作对接机制 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此次《通知》再次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高鹏飞表示,区域市场不仅能给企业带来融资,还能够通过信息披露、各类市场制度使企业早日规范发展。规范与融资一样重要,它是融资的基础,更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多层次服务的特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虽然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很难满足越来越多的融资需求。 “山东省规模以上企业现在有6万家、上市企业160家左右、新三板挂牌企业300多家。这6万家企业不可能都上市和挂牌,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就显得很重要。”高鹏飞表示。大量的暂时不够条件去上市或到新三板的企业,可以先到区域性市场挂牌。就像上学一样,企业“自学”8年能上市,在新三板“学习”2年能上市,在区域性市场这个“高中”学4年,也能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学会利用资本市场,才能利用直接融资手段融资,中国金融结构的失衡问题才能解决,整个中国经济就会上一个新台阶。 高鹏飞进一步分析称,对于四板市场来说,高升学率是吸引优秀企业的保障,推荐四板市场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必将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到四板挂牌,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为落实《通知》要求,证监会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 夯实资本市场“塔基”的底线要求 在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方面,《通知》提出了多项底线要求。 首先,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市场,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其次,《通知》要求,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邓舸表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地方交易场所违规实行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引发了较为严重的风险事件。38号文、37号文明确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实行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防范和化解各类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间隔提出了基本要求,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再次,《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域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运营机构,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对此,邓舸解释称,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有利于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