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与企业投资、再生产直接相关,固定资产的回收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固定资产投资甚至是关乎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资产的折旧和扣除方法虽不及直接改变税率的影响直观,但也深刻影响并改变企业的投资行为。因此,美国新税改中折旧方法的改变值得我们关注。 美国新税改采用费用化的资产折旧方式 根据修改前的美国税法,企业主要采取“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法”和“替代折旧法”两种对投资成本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折旧或摊销。“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法”是指在成本回收期限内采用加倍(150%或200%)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企业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法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像工厂、机械、设备和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取决于资产的折旧期限。对于回收期为3、5、7或10年的固定资产,适用的折旧方法是200%余额递减法,对于15年财产或20年固定资产,适用的折旧方法是150%余额递减法,当余额递减法折旧额小于直线折旧法的年折旧额时,转为直线折旧法。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并且某些环保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而替代折旧法基本等同于直线折旧法,对于不动产大多采用替代折旧制度进行均匀摊销,此外免税资产、免税债券融资财产以及纳税年度内主要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也均适用替代折旧制度。 这次美国税改对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取得并投入使用的特定资产的支出,当年允许100%费用化作税前列支扣除,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底期间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特定资产,允许继续费用化,但是费用化比例每年以20%递减。 相当于以当期少缴税未来多缴税的形式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经营决策,促进企业发展。 费用化资产折旧方式简化税收核算 以一次性费用化扣除的方法代替了复杂的分期折旧、摊销扣除,此项举措实现了资产折旧成本转向费用化,企业不用再根据资产种类决定折旧期限,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法”和“替代折旧法”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相对于原折旧方法,税收核算简化许多。 当然,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对于固定资产采用的是直线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资本化。资产分期摊销折旧显然会增加在计税上的遵从成本,一方面取得固定资产入账时,需要考虑会计的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上的差异,还要考虑到会计的折旧方法与税收在折旧方法上的差异。 美国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主要依据美国公认的会计准则(GAAP),而报税时采用计税法(Tax Basis)。虽然,在美国允许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并且相互不产生影响。但是,采用费用化的折旧方法,相比起原有的“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法”和“替代折旧法”,还是简化了税收核算。 费用化资产折旧方式减少企业当期税金支出 固定资产支出费用化扣除下,加快了资本品的扣除速度,可以直接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使得企业在投资当年即可以全额抵税,减少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的支出,缓解企业前期纳税的负担,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增强偿债与筹资能力,从而用增加的净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为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企业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加快固定资产投入与研发投入,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吸引更多的资产投资,进而鼓励创业,也帮助企业通过开发新产品,扩大对外投资,为员工涨薪,分派股息等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提升社会整体的投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此次支出100%费用化的政策仅实行5年多的时间,5年之后费用化比率将逐年降低,因此可以看作是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当到期后,减税效果会削弱。并且此项措施实质上是由时间性差异带来递延纳税的优惠,缴税总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占用一段时间的国家无息贷款,不如税款减免、抵免的吸引力大。 据美国城市布鲁金斯税收政策中心(TPC)的预测,允许所有投资(土地除外)的费用支出,并且不允许对企业的利息扣除,2016年产生的减税效应是0,2017年为550.3亿美元,2018年为980.6亿美元,2019年为910.8亿美元,2020年为840.5亿美元,2021年为750.1亿美元,2016至2026年累计为5920.8亿美元,2027至2036年累计为980.9亿美元。 设置利息费用扣除限额抵消费用化折旧效应 此外,由于税改前利息费用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全额扣除,现行政策设置了扣除限额,改为按照不高于调整后应税所得的30%列支。也就是在限额以内,企业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仍可同时享受利息费用和折旧的双重扣除,这也会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加大投资,通过贷款购置固定资产的方式,同时达到既降低税负又减少企业净现金流流出的目的。若能落实好折旧与利息扣除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就将使投资的效益最大化,从多方面多路径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但是,如果超过限额,则实际上贷款购买固定资产只能享受一方面的税收抵扣,从某种意义上,限额利息扣除抵消了折旧费用化的抵税效应。 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费用化的折旧政策对部分特定企业而言,其税收利益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对于亏损企业,税改前,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每年净经营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结转,但是一旦做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税改之后,亏损结转限额改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80%,取消向前结转,但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 这项政策旨在扩大税基,缓解税率降低带来的财政赤字冲击,限制了净经营亏损的结转。对于亏损企业而言,这项加快资本品扣除的新政策相当于加大其当期亏损额,且可能由于亏损限额的设置而在后期得不到弥补,进而丧失税收收益。因此这项税改政策的效果也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而言,折旧政策对于企业投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重资产的制造业。费用化的折旧方式能够简化税收核算,产生当期的抵税效应,由于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因此增大当期的抵税将产生较好的税盾作用。但是,由于该项政策是短期的税收优惠,并且增加了限额利息扣除以及限额亏损弥补这两个限制,无形之中所产生的抵税效应大打折扣,并不一定会产生大额的减税效应。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