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因违反美国规定,将禁止美国企业向我国的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时长7年,解禁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同时,还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提供任何技术服务或技术支援。由于目前我国国产芯片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消费类领域,而对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更高的通信、工业、医疗以及军事的大批量的应用中,国产芯片距离国际一般水平差距较大,因此美国此次的禁令除了进一步加剧了中美贸易摩擦外,也使更多人开始关注我国的集成电路行业。 其中,有部分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税收政策激励,导致制约了国产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所谓的芯片,其实质上是集成电路的载体,专业人士认为,芯片与集成电路并无本质区别。为了理清这个问题,笔者对我国集成电路行业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有以下几点认识与读者分享。 企业所得税大幅减免 关于集成电路行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早在2012年,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便出台了相关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集成电路技术水平越高的可以得到的免税期越长,除了免税还可以减半征收或者给予15%或10%的优惠税率,减免税期甚至长达10年,并且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比标准税率低10到15个百分点。这比美国新税改的21%的标准税率也低了很多,可谓优惠力度很大。 近日,我国又出台了新政策,根据财税〔2018〕27号文,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显然对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有着更高的技术及投资额要求,但是减免税期的时限是一致的,旨在给予税收优惠,激励高技术的集成电路企业。 除此以外,新规对于原设立的没有盈利的集成电路企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例如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惠及各种类型的新老企业,减税力度是有保障的。 增值税允许留抵退税 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企业在增值税领域有一项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增值税允许留抵退税。 所谓的留抵退税,即当购进的成本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大于销售产品所产生的销项税金时所形成的差额予以退税。毫无疑问,留抵额过大会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早在2011年,我国便出台了相关规定,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由此可见,增值税允许留抵退税对于集成电路行业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留抵退税之前,我国还对集成电路企业出台过增值税退税政策。早在2000年便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主要有两个针对点,一个是超税率返回,二是返还的增值税款还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再加上前面的增值税留抵额退税,可以说对于集成电路企业的退税还是较为齐全的。 当然,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落到实处,还要考虑到退税主体的财政能力。但是,原则上以上规定税法是要求刚性执行的。 进口部分材料税收减免 除了直接的税收优惠,对于一些材料的进口还可以给予税收优惠。例如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2002年还出台过规定,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以上两项政策主要考虑到在集成电路产业的生产环节,一方面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另一方面在国内设计国外的生产进口还可以给予退税。但是,以上所提到的后者在2004年颁布了相应文件停止执行。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对于符合享受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的范围及认定管理有一定标准及限制,但至少在过去10多年间我国关于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有优惠安排的,涉及到的税种也较为全面,尤其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进口环节的税收,都给予了大幅减免。此外,我国对于企业科技创新也有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目前正在研究完善个人创新驱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对国产芯片自主研发的日益重视,相信也会有更多相关的税收优惠的考虑。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投资观察界:www.tzgcjie.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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