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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北京出台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提了六大要求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7-09-15 13:22:06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廖文静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5日电 据北京交通委官微“交通北京”消息,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承租人无序停放、押金缺少监管、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坏车辆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据介绍,《指导意见》由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出台,共六个部分25条,对涉及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方责任;企业运营服务条件和退出机制;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与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增设集中停放区车位;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进行总量调控

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据最新统计,北京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为规范车辆投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在北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北京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北京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明确各方责任

企业要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

为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共享自行车企业监管责任;要编制辖区共享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制定车辆停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位置信息,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

明确企业运营服务条件

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

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北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

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北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秩序管理主体责任

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

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须在北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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